教师证丢失登报
[发布人:广告部 时间:2015-09-04 点击:6488]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程序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2009〕17号)要求和教育部2001年印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补办教师资格证的程序如下:
1.持证人到原教师资格认定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查验档案,并复印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档案保管机构的公章,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2.持证人在北京市教师资格网下载《北京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填写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一致的相关信息,一式三份,并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同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书面补办申请上签署“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公章。
3.持证人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初中以下可在覆盖当地区县的报刊上刊登,高中以上在覆盖全市的报刊上刊登,如北京日报、晚报、晨报、商报、时报等)。遗失声明格式如下:
遗失声明
***,教师资格证书
不慎遗失,编号为*********,特此声明。
4.提交以下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手续: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鲜章)(1份);②重庆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一式三份,张贴小二寸彩色登记照,表中的“档案管理机构”和“发证机关审核意见”处需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补办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书补办人员,“发证机关审核意见”处不加盖公章);③刊登遗失启事的报刊原件(1份);④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办理还需身份证原件);⑤委托书(仅限于补办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证书补办人员)。
注意事项:
1.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破损只能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2.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证的原发证机关是石柱县教育委员者,其证书补发手续在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设在教师进修学校内)办理,高中以上教师资格证补发在市教委人事处办理或委托县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办理(需提交委托书)。
3.如持证人不能亲自前往办理,需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由委托人(持证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一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用于身份核实。“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4.上交的彩色登记照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张贴的照片必须同底,小二寸,规格为48mm×33mm,清晰可辨,背景为蓝底或红底,露耳、露眉,不佩戴任何饰品,且必须为冲洗照片,不能是艺术照、大头照、侧面照等,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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