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丢失登报
[发布人:广告部 时间:2015-04-05 点击:6965]
国家税务总局令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或《京华时报》上作遗失声明,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资料到相应的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件。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所需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或《京华时报》上作遗失声明,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资料,如实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到相应的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件。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原件和复印件(粘贴在《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的相应位置上)。
四、办理条件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证机关名称、证件的发放日期等内容在《大连日报》、《大连晚报》或《新商报》上作遗失声明,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持资料到相应的联合税务登记机构书面报告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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